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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税法上的优待措施

 依平成23年度税法制度的修改,对于捐款给予取得行政厅证明的公益社团法人、公益财团法人的个人,能接受使用新税制的「税额扣除」,本协会于平成23年11月22日取得了这个证明。
 关于平成23年里对于捐款给予取得公益财团法人等的个人,为了登记日追溯成为税额扣除的对象,在平成23年4月1日以后个人捐款给本协会的人,确定申报时「税额扣除」或「所得扣除」的两种可以任选一种申报。概略如下。

A) 税额扣除
「当年支出付给取得行政厅证明的公益社团法人、公益财团法人、认定NPO法人等的捐款总金额-2千日元」的40%的金额,可以从当年的所得税额里扣除。对象的捐款金额以总所得金额的40%为限度额,税额扣除额以所得税额的25%为限度额。
<计算公式>
{捐款金额-2千日元(总所得金额等的40%为限度)}×40% = 税额扣除额(所得税额的25%为限度额)
(例1)本协会的个人赞助会员加入一份的情况时
3,000日元-2,000日元=1,000日元×40%=400日元(可从税额里扣除400日元)
(例2)向本协会捐款10万日元的情况时
100,000日元-2,000日元=98,000日元×40%=39,200日元(可从税额里扣除39,200日元)
B) 所得扣除
捐款者能从一年的所得里扣除「当年支付特定捐款的总金额-2千円」(捐款所得扣除)。能扣除的特定捐款是以当年一年所得的40%为限度额。
<计算公式>
捐款金额-2千日元= 所得扣除额(总所得金额的的40%为限度额)
(例1)本协会的个人赞助会员加入一份的情况时
3,000日元-2,000日元=1,000日元(可从税额里扣除1,000日元)
(例2)捐向本协会捐款10万日元的情况时
100,000日元-2,000日元=98,000日元(可从税额里扣除98,000日元)

※想要报捐款扣除的人,须要确定申报。因为公司单位只有实施年末调整而不负责行使捐款扣除。
※税额扣除和所得扣除,只能任选一种。
※申报时、需要附上本协会发行的收据证明。本协会的收据税额扣除、所得扣除两者都可以使用。(本协会的收据上有印刷着是税额扣除对象团体的证明书)。
※有关发行收据之事,请向本协会咨询。
※有关确定申报的详细情形,请向附近的税务署询问。

<咨询处>
公益财团法人枥木县国际交流协会 〒320-0033 宇都宫市本町9-14  TEL 028-621-0777